公开征求意见: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12月7日,文化和旅游部就《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uwangchu@mct.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邮编:100020),请在信封上注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到2022年1月7日。
01、修改了哪些条款?
征集意见稿中,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第二款修改为“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将第九条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外商投资”。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将第二十四条“‘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修改为“‘12345’等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和《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予以信用惩戒”。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将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02、娱乐场所指的是哪些场所?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据百度百科释义,娱乐场所一般包括: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具有娱乐功能的KTV、酒吧、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游艺、娱乐场所;
保龄球馆、台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附:《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修订条款对照表
来源:文化和旅游部网站
还有规定校园周边100超市便利店禁止卖烟呢
还不是不了了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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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帮顶
看看就好
想起之前有校园旁边开情趣用品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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