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手机以旧充新,相山区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如今,线上购物已经成为很多人购物的方式,虽然便捷,但也存在良莠不齐、以次充好的现象。近日,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有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2年4月,戴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在陈某开设的数码店购买iPhone11ProMax手机一部,实付款4096元。购买前,戴某与该店客服聊天确认案涉手机为全新正品、国行等信息。收货后,戴某发现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异常卡顿,认为该手机非全新正品手机,因与数码店交涉未果,提起诉讼。
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戴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在陈某开设的店铺购买手机,双方建立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陈某实际交付的手机与其承诺的产品差异较大,致戴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实际销售商品与订单描述不符的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陈某退还戴某购机款4096元,并赔偿三倍购机款12288元。
法官提醒,网络购物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诚信经营,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不作虚假宣传,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应擦亮双眼,谨慎甄别和挑选,同时注意保留维权凭证。
法制社会[:479] [:440] [:475] [:475] [:464] [:464] 相山法院:victory:是买的外地手机吗? 真的还是假的?咱的法院这么给力 [: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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