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长记不住 发表于 2021-10-21 20:28:22

淮北首例!

2016年底至2019年7月间,时任烈山镇凤凰社区主任宋某某(已判刑)在协助政府拆迁原宁山村卫生室时,为骗取拆迁补偿款456242.24元,遂以李某某的名义私自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李某某明知上述款项系贪污赃款,仍按照宋某某要求签字领取了价值449697.6元的购房券,并按宋某某安排将购房券中的397897元用于购买相山区国购广场3幢205号商铺,余款被宋某某用于偿还借款。宋某某领取过渡安置费、搬家费共计6544.64元,后将该款项以辛苦费的方式交给李某某。

2021年8月31日,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10月8日,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淮北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洗钱”犯罪案件,也是淮北市检察机关发现洗钱线索并主动立案监督的案件。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是宋某某长辈,碍于情面,同意了将自己的身份信息给宋某某使用,帮助其将贪污赃款转为转变成合法财产。庭审时表示非常后悔,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

检察官提醒




“洗钱”是一种派生性犯罪,其目的是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的非法性质,使其披上合法外衣。洗钱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常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等刑事犯罪行为相联系。

检察机关坚持精细化审查洗钱罪上下游犯罪案件,通过关联犯罪案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有效形成了打击洗钱犯罪、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良好态势。

无线爱迪生 发表于 2021-10-23 12:18:33

一只蟑螂背后到底有多少?

danna2dai 发表于 2021-10-23 16:40:37

继续深挖,说不定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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