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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淮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淮医保〔2019〕12号)“第二条 在参保县(市辖区)域内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协议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发生的普通门诊政策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累计收取起付线20元,单次报销封顶不超过3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报销不超过5次。”的规定,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一个保险年度内可累计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5次,具有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必须是“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协议定点基层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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