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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申请人从事餐饮、洗浴、网吧、电子游戏、旅馆、KTV歌厅、仓储式电子商务、带有餐饮服务的学生之家等可能扰邻的行业,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储存或者生产经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业,不得以住宅作为经营场所。
从事前款所列经营项目,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的,申请人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申请登记。提交住所证明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除第九条所列经营项目外,申请人可以利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一)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二)利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对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在经营中连续两次因扰民、环境污染或者安全隐患受到投诉自愿搬迁他处等事项作出承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出现扰民现象业主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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