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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杂烩] “线上刷得爽,线下悔青肠”,直播打赏中的消费者有没有后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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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安肥提莫 发表于 2022-1-11 14:42:12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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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发生了多起因直播打赏而产生的消费者与直播平台、主播之间的纠纷案例,有些甚至引发了刑事案件。


事实上,近年来,“天津女粉丝挪用360万公款打赏主播”、“知名房企90后出纳李某挪用4800余万用于直播打赏”、 “六旬大妈花30万打赏男主播”、“72岁大爷花光积蓄打赏女主播”等等新闻更是层出不穷,不断刷新公众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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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线上刷得爽,线下悔青肠”,而围绕直播打赏产生的各类纠纷正日益增多。
在黑猫投诉平台,法治网研究院法不阿输入“直播打赏退款”,搜索到261个投诉案例,涉及抖音、快手、小红书、YY平台、酷狗直播、looK直播等平台,其中多个投诉案例均是未成年人打赏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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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研究员刘宏辉律师分析,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迅速蹿红,吸引了众多网友尤其是青少年,在平台上观看主播的表演,网友基于对表演的满意程度,向平台购买虚拟道具后打赏主播,或者在进行打赏后获得主播提供的特定表演等服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网友购买道具的行为形成了与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打赏行为则视情况形成了与主播之间的赠与关系或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网友的上述行为在法律上都是真实有效的,无法要求平台或主播退款。但是,如果未成年网友做出了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监护人可主张该行为的效力具有瑕疵,要求平台或主播退款。
事实上,多个媒体都报道过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案例:重庆一名12岁小姑娘偷用妈妈的手机花1.38万去打赏主播,而来自农村的妈妈,一个月打工收入不到2000元;河北郭女士发现未成年儿子将银行账户上11万余元流向某直播平台,正是未成年儿子所为;四川郑先生发现三个月银行卡里近13万元存款只剩1万多,原来是女儿将钱偷偷打赏给教人玩游戏的主播……
显然这种现象已经引起相关部门“关注”。2021年3月2日,最高法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随着智能手机和移动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虚拟充值消费等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亲属账号作出的打赏、购买等行为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引起社会热议。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少年法庭办公室副主任郑学林在发布会上介绍其中一起案例时讲到,涉案的未成年人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0万元。该案经过人民法院多次辩法析理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庭外和解,该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网络进行游戏或者进行打赏时,有的几千、几万,这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纠纷提供了规则指引。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更多地考量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引导网络公司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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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认为,在因直播打赏引发的纠纷中,法院一般认为打赏者和网红之间构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对于此种认定,值得商榷。这是因为,直播打赏只是表面现象,背后涉及打赏者和直播平台之间建立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打赏者和直播平台之间因购买虚拟币、虚拟财产(礼物)而建立的电子商务合同关系、网红与直播平台之间的合作合同关系,网红表演行为的职业性、商业性特点及其与打赏行为之间的密切关联。因此,对于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定性,需要进一步研究确定,不宜单纯地视为赠与行为。
“如果将直播打赏行为认定为赠与,鉴于赠与合同具有单务、无偿的特点,在赠与行为完成后,打赏者一般是不能要求退款。”苏号朋分析,不过,如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被撤销的事由,则可以请求退款,具体包括:1.直播表演行为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2.直播表演者或直播平台以欺诈的方式诱使打赏;3.打赏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4.打赏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金额较高且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另外,如果打赏使用的是共同财产,则其他财产共有人可以追回部分费用。
当前,社会各界都在呼吁加大对直播打赏乱象的治理力度。相关部门在尝试探索一些解决方案,专家学者也在积极献计献策。
2021年9月,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即行业内俗称的“MCN机构”、“主播公会”)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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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将直播打赏分为赠与、服务协议、附条件的赠与、特殊要求类打赏等不同类型。他建议,针对直播打赏乱象整治,可以区别出不同类型的打赏行为;同时在在自播打赏完成后可以设置一个冷静期,就是消费者可以有后悔权。“一些高额打赏,有可能是主播设置的陷阱所致,甚至涉及消费欺诈。设置24小时或者48小时冷静期,有利于防止打赏纠纷事件的进一步恶化,避免出现恶性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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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是一种商业行为,逐利是其基本目的。直播平台和网红为了获得商业利益,一些时候会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另外,此种行为已经导致部分人的网络沉溺,甚至倾家荡产、家庭破裂等严重后果,亟需治理。” 苏号朋建议:第一,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建议通过特别法规定,凡是这两类人打赏,均认定行为无效。
第二,设定用户在平台购买虚拟币或虚拟财产的年度最高限额,同时设定单次打赏和年度打赏最高金额,对消费金额予以严格控制。
第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管理直播平台和网红,对涉嫌欺诈等违法行为者进行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司法机关应当认真研究此类案件,通过具有指导性案例,规范网络直播行为,严格限制直播平台和网红获得不正当利益。
刘宏辉认为,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们在互联网平台分享生活经历、开展社交活动,网络直播这一新型的社交媒介已进入到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直播中的打赏也为平台和主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然而这一领域的乱象也随之而起。针对这一现象,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针对直播打赏中突出的争议问题予以明确,约束野蛮生长的直播行业。但是,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规定的落地程度和监管的执行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以切实保障平台内用户尤其是未成年用户的合法权益。此外,家长也需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在家庭环境这一源头上保护好孩子,切莫让孩子沦陷到网络中的一些负面环境中。


累了微笑 发表于 2022-1-11 15:26:4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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