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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其中一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市区户口必须在3年以上;单身家庭男性年龄必须在35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必须在32周岁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700元;
(三)无住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中未购买过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并且未享受过一次性住房货币化补贴。
已在淮北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受上述第(一)、(二)条款限制。
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优先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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