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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公安局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改善大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通告如下:
一、我县濉溪镇、濉溪经济开发区、濉芜产业园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
(四)商场、集贸市场、电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经济开发区、工业聚集区;
(六)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防护范围内;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风景名胜区、山林、公园、绿地、苗圃、湿地;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对违法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根据违法情节及后果依法作出处罚。
四、广大居民应当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
五、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禁放区域
本市市区东外环路以西,北外环路以南,S238省道以东,五宋路以北区域,以及濉溪县濉溪镇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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