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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珊珊信息来源: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理委员会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和改进执法方式,近日,基地生态环境局推行柔性执法,对一起环境违法案件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某公司重苯装车时采用顶部装载,装车过程中槽罐顶部操作口未密闭,导致现场异味明显。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经现场指导,当场关闭操作口,接入气相平衡系统,异味消除。该违法行为轻微,现场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中第八种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举是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动淮北更高质量转型发展。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增加首违可以不罚等规定,明确释放了推行柔性执法的信息。下一步,我局将坚持环境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加强协作,务求实效,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营商环境的“碧水蓝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认同感、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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