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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约交付了购房款,交房时却发现房屋变更了设计,影响到自己使用。近日,相山区人民法院凤凰山法庭就双方争议的“单方解除合同”问题作出判决:因双方约定了解除合同事由,支持买受人“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20年,买受人张某与出卖人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双方签订合同后,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包括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等。之后,张某依约交付了购房款。后因张某所购商铺设计变更,影响使用,张某与某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张某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除合同的事由,当合同约定的上述情形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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