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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杂谈] 事关停车!淮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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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 发表于 2022-8-12 08:40:28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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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
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
可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等前提下
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
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
其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
可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
……

微信图片_20220812083450.jpg
资料图


近日
市城市管理局官网发布公告
公开征求《淮北市停车设施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微信图片_20220812083518.png


以下为全文
↓↓↓
淮北市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管理,科学配置停车资源,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构建良好的停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淮北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城市停车设施是指社会性车辆的停放设施,不包括公交车、出租车、货车等专业运输车辆以及摩托车、非机动车的停放设施。


城市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性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所等。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四条【总体原则】 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则,形成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占道临时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对城市停车设施的使用管理进行综合治理。


各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的各项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停车设施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成立市停车设施管理专职机构,负责组织拟定停车设施管理的相关政策,负责停车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考核。负责组织建设智慧停车诱导系统和城市停车信息网。

第七条市【相关部门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停车设施的建设用地保障和规划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停车设施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负责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年度考核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制定支持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发展相应政策。


市财政部门负责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支持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工作,负责查处侵占城市道路和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的行为。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停车设施特种设备行业监管工作,查处停车场收费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做好停车泊位管理信息化平台与物价信息平台有机衔接。


生态、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城市停车产业化发展,逐步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管理专业化的产业化格局。


鼓励和推广城市停车智能化、信息化,推进城市停车产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推行电子收费。

第九条【停车场规划原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报批《淮北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和《安徽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手册》,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应明确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要求。


第十条【停车设施规划核实】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在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配建停车设施不符合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要求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第十一条【停车设施规划变更】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其配建的停车设施应当达到规定配建标准;停车设施未达到规定配建标准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第十二条【换乘停车设施】在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公路客运站应当规划建设换乘停车设施,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优化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


第十三条【临时停车场的建设】在与城乡规划无重大冲突且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对符合建设条件且暂时未纳入开发建设规划的待建土地、空闲地块等,可以依法建设临时停车场或者临时公共充换电站。该待建土地或者空闲地块按照法定程序被征收或者征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自行拆除、清场。

第十四条【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建设计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立体停车设施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支持合理利用现有公共停车场、自有用地等建设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第十六条【停车设施规划核实】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核发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并函告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规范】建设停车设施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安全技术防范等设施,并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识、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第十八条【充电设施配建要求】新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社会公共停车设施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居住类建筑,达到配建停车位的100%;

(二)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第十九条【停车设施市容管理要求】设置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充电设施,其设置的位置、体量、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条【无障碍建设要求】公共停车设施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要求】利用设置停车设施,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险功能。

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的验收】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市公安部门参加。

第二十三条【立体停车设施设置】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规定,经市场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接受检验。

第二十四条【临时停车设施的设置】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绿化等方面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其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公安、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以及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并明确管理单位、允许停车的时段、允许停放的机动车范围、停车收费标准等事项。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利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建筑退线区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有关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二)利用隔离设施与道路人行道进行隔离;


(三)不得妨碍消防、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收费岗亭和道闸不得设置在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停车场经营的审批手续】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占用城市道路设立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的行政许可,经其他城市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经营城市停车场要求】经营性城市停车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使用证明;


(二)营业执照;


(三)停车场详细示意图;


(四)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


(五)消防意见(室内停车设施);


(六)内部管理制度;


(七)停车场权属或者委托授权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收费定价方式】城市停车场经营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定价形式。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权属性质、土地级别和停车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个人权益保护】城市停车场经营收费,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不按照规定出具发票或者使用其他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付并向税务机关举报。

第三十条【停车场管理规定】城市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做好停车场日常管理和养护,确保各项设施设置齐全、运行正常,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公示牌,公示停车服务收费定价主体、经营管理人员姓名、营业执照、营业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车辆停放规则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二)制定并落实车辆规范停放、安全防范、文明服务、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保持地面平整和环境整洁;


(三)引导车辆按照标示方向停车入位;


(四)配备统一标识的停车收费人员和具备相应知识、技能的管理人员,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确保残疾人车辆和电动汽车专用泊位不被违规占用;


(五)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应急救援车一律实行免费停放;


(六)禁止装载各类有毒化学品和工业原料、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品车辆停放;


(七)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备,按照标准配建停车诱导设施和诱导子系统等智能化停车设施、设备,并与全市智慧停车诱导系统相衔接;


(八)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


(九)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其他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停车行为规定】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引导,按照标示方向停车入位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二)不得占用残疾人车辆专用泊位;

(三)不得擅自占用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位;


(四)做好驻车制动,不得损坏停车设备;


(五)进出停车场、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六)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三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经营方式】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专业化经营管理者;社会投资建设的、配建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停车场停止经营】经营者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错时共享】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向社会开放其专用停车设施。

第三十五条【道路停车设施信息公开】市公安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道路停车标志、标识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包括停车泊位的位置、准停时段、收费标准等。

第三十六条【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调整】市公安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予以调整。评估时,应当听取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等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障碍物。

第三十八条【违反规划的处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停车场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擅自设置撤除泊位的处罚】擅自设置、占用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障碍的;损毁、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和设施的,由市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乱收费的处罚】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而未办理,擅自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费用的;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出具收费票据、违法收费的,由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援引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个人征信管理】机动车进入经营性停车场,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可以在其补交费用之前,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恶意拖欠停车费的,可以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第四十三条【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濉溪县自行规定】濉溪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停车设施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为规范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围绕我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具体安排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2年7月30日至2022年8月29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电子邮箱,Email:794108268@qq.com


2.邮政寄送,地址:淮北市相山区黎苑路51号;


收件人:淮北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法规科 朱伟,邮编:235000;


联系电话:0561-3199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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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北市城市管理局


刘小苗 发表于 2022-8-12 15:31:2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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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再多文件有啥用?不如把各个小区的物业管好,地下车库归还给业主!能解决一大批停车难问题!天天跟开发商,物业吃一锅能干啥实事???来自: Android客户端
阳光依秀66 发表于 2022-8-12 22:16:49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小区地下车库空荡荡的,地面车挤成堆,跟着物业开发商一起欺负业主,高价卖车位,淮北的GDP倒数第四啦,买房子已经倾家荡产了,哪有那么多钱买车位,要从根本解决问题,一大页的长篇大论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刘桥挖煤的1 发表于 2022-8-12 09:54:1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西
我的意见是多设车位,免费停车,市政管理,违停必拖来自: Android客户端
果果后后 发表于 2022-8-13 22:56:13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刘小苗 发表于 2022-8-12 15:31
出再多文件有啥用?不如把各个小区的物业管好,地下车库归还给业主!能解决一大批停车难问题!天天跟开发商 ...

直接政府指导价,小区车库租金10元到50元不等,所有问题都解决了来自: Android客户端
王好石 发表于 2022-8-12 23:15:04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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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你爱你爱我 发表于 2022-8-12 22:44:1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领导,你说征求,可会采纳呢,不采纳征求给谁看,难道淮北的老百姓幸福指数都有你们以为的那么高吗来自: Android客户端
人心所向 发表于 2022-8-12 17:21:33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不是规划好了再统一纳入收费区域吧,建议还是把目前收费的都免了,精力放在规范停车上,位置有了,区域规划了,不停好该咋罚都没意见了!
(_灬、空白格 发表于 2022-8-12 13:32:1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二十分钟就开始收费,淮北特色来自: iPhone客户端
丸子吃包子 发表于 2022-8-12 10:15:5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有的不是不够,是不买也不舍得租,天天小区门口蹭,来自: Android客户端
じ☆ve偶囨蓜灬 发表于 2022-8-12 09:28:4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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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块砖 发表于 2022-8-12 11:24:3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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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吸血的苏菲 发表于 2022-8-12 12:12:4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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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里独孤 发表于 2022-8-12 12:24:3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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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苗 发表于 2022-8-14 09:14:14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果果后后 发表于 2022-8-13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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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办说我们不同意来自: Android客户端
0561-ABC 发表于 2022-8-29 06:24:1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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