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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对外公布一起案例,某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被处罚25万元。
今年1月30日,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煤矸石淋溶水流入到堆场南侧约30米处一个未做防渗的土坑内,利用渗坑排放废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濉溪县公安局4月25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7日。
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是典型的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件。该公司对环保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存在侥幸心理,没有严格落实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法律适用准确、执法程序合法、裁量权适用规范。通过罚款、移送行政拘留两种方式,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来源:淮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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