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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黄山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宿州中院原院长戚怀民受贿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2022年,戚怀民利用担任淮北市纪委副书记、淮北中院副院长、院长、阜阳中院院长、宿州中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的职务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款拨付、案件处理、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安徽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市钦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钦亮等单位或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81.922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戚怀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利用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作最后陈述,庭审历经三个多小时。因该案案情重大,法庭将择期进行宣判。
安徽纪检监察网消息,日前,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戚怀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戚怀民背离党性原则,丧失敬畏之心,对抗组织审查,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德不配位,近于全面破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购物卡,由他人支付其个人费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公然将司法权作为权钱交易的筹码,与别有用心之流沆瀣一气,以案谋私,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戚怀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戚怀民开除党籍处分;由安徽省监委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网络、宿州同城综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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