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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缴付的2万元定金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全额转为应付部分首期款,可在纠纷发生后,定金“变身”中介费。近日,相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判定:被告将2万元作为购房款返还给购房者。
据了解,该案件的甲公司是项目开发商,乙公司是被委托代理销售商。购房者按照乙公司销售人员要求用POS机刷卡2万元,销售人员在出具的《销售订购合同》中载明:交付定金2万元,已付定金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将全额转为应付部分首期款。乙公司向购房者开具了“经纪代理服务、团购信息服务费2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之后,购房者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甲公司转账20万元。因房屋交付等问题,购房者与甲公司产生纠纷,甲公司将20万元购房款返还,但以“2万元是中介费”为由拒不返还。
购房者通过银行查账才得知,该2万元进入了乙公司账户,遂将甲公司、乙公司诉至相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2万元是购房者作为购房人在该售楼部交付的,且约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可以折抵购房款,因此该2万元具有购房款的性质。乙公司出具的2万元增值税发票,未与购房者协商,不能证明其与购房者存在服务合同的合意。因甲公司违约,购房者与甲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因此,乙公司应当与甲公司共同向消费者承担2万元的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当事人订立非即时履行完毕的合同时尽量采取书面形式,同时注意用语表述准确,明确约定合同数量、单价、产品信息、违约责任等信息,同时仔细核对合同内容,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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