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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姚凯利用担任合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室副主任、二室副主任,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合肥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总经理,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合肥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项目规划变更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索取、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6亿余元(其中2645万余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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