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5337|回复: 11

[百姓杂谈] 今天开始,征求意见!

  [复制链接]
weekee 发表于 2023-7-18 08:11:36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广告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淮北人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7月17日
征询社会公众对《淮北市雷电灾害防御
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发布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立法工作的意见》(皖政〔2020〕43号)和《安徽省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现将《淮北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起草说明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3年7月17日至8月17日。

二、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淮北市气象局

邮寄地址:淮北市相山区淮海东路12号 淮北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邮编:235000;

电子邮件:hbqxjlb@163.com

(二)淮北市司法局

邮寄地址:淮北市相山区花园路5号 淮北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235000;

电子邮件:hbzfgz2020@163.com

(请在信封或邮件主题上注明“《淮北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字样)


以下为全文
↓↓↓
淮北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活动。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加大经费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等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地区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完善农村地区防御雷电灾害基础设施建设,将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列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

第七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雷电防护标准化建设,鼓励和支持雷电监测预警与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自救知识,提高公众的雷电灾害防御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将防雷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第九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五)医院、学校、车站、商场、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

(六)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十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鼓励和引导雷电灾害风险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种养殖区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第十一条 下列工程、场所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的检测周期为每半年一次,其他为每年一次。

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检测活动,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整改。检测项目清单应当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填报,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将雷电预警信息向社会传播,对重大雷电天气的补充预警信息,应当及时插播或者增播。

第十六条 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通过广播、电子显示装置等途径,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确定应急联系人,通过广播、电子显示装置等途径及时传递雷电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明确雷电灾害防御内容,定期开展雷电防御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雷电灾害防御意识和防范能力。

易燃易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在收到雷电灾害预警信息或者雷电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第十九条 遭受雷电灾害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时报告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条 气象、应急管理、教育、经济信息、文化和旅游、消防、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机构和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场所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查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并对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点击查看原文

来源:市司法局官网

W5555liu 发表于 2023-7-18 09:36:2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广告
路过帮顶来自: Android客户端
三国赵子龙 发表于 2023-7-18 16:01:3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来自: iPhone客户端
Sun9979 发表于 2023-7-21 17:21:3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来自: iPhone客户端
0561-ABC 发表于 2023-9-26 10:54:3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来自: iPhone客户端
0561-ABC 发表于 2023-9-26 10:54:59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来自: iPhone客户端
0561-ABC 发表于 2023-9-26 10:55:1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来自: iPhone客户端
0561-ABC 发表于 2023-9-26 10:55:3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路过帮顶来自: iPhone客户端
A-B-C 发表于 2023-10-12 00:10:1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A-B-C 发表于 2023-10-12 00:10:3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A-B-C 发表于 2023-10-12 00:10:5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A-B-C 发表于 2023-10-12 00:11:1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