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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提示: 全市餐饮服务环节 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为进一步加强亚硝酸盐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10月9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关于在餐饮服务环节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提示。
亚硝酸盐是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主要指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外观与食盐非常相似,为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颗粒状,味微咸,易溶于水,很容易被当作食盐误用,造成巨大危害。摄入亚硝酸盐量达到0.2-0.5克时,可导致中毒,摄入量超过3克时可致人死亡。
根据提示,全市所有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亚硝酸盐销售单位必须建立销售台账,做好实名登记,严禁向餐饮服务单位销售亚硝酸盐。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原料采购关、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自觉抵制在食品中添加亚硝酸盐及其他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
目前,各级市监部门已在全市餐饮店开展了全面检查, 若发现在食品中非法添加亚硝酸盐及其它非食用添加剂的餐饮服务单位、非法销售亚硝酸盐的单位和个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主动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如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采购、贮存或使用亚硝酸盐的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投诉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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